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坤倫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培倫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如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下同)259萬2,562元暨法定遲延利息,以此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