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44號原 告 曾天才即祐福工程行 原 告 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碧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程群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紫藤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但被告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伍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柒萬柒仟伍佰元為原告中信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