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02號原 告 胡國輝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被 告 奧迪南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慧芬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勞工法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