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894號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淑怡、江姿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淑怡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補正對債務人曾淑怡對法定代理人合法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曾淑怡、江姿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