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30222號債 權 人 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卡梅QUIBETE MA . CARMELLA LORETO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日用品新臺幣1,000 元及冷氣費1,955 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單據? 二、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本票影本,另貴公司請求本票裁定與貴公司105年11月25日聲請狀不符,請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