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7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746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林盈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欣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1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欣承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9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