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5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練宣佑即騰駿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永全即富永溫控工程行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55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5,5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6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