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8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申達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晙祐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戴志章 王文福即世福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4,366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8 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