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設定抵押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10號原 告 蔡嘉英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被 告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訴訟代理人 黃見志律師 複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設定抵押權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及訴外人陳文熊於民國102 年6 月8 日共同簽立合作投資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以被告為土地所有權人及起造人,伊為興建承攬人,陳文熊為預購承買人,共同就坐落高雄市大社區翠屏段790 ,791 、793 、793-1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合作興建如附表一所示建物之建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兩造及陳文熊復於102 年11月22日依據系爭契約訂立契約之附件(下稱系爭附件),伊再依系爭附件所列建材明細及設備開始承攬施作,並興建完成如附表一所示之建築物房屋(下合稱系爭建物)。兩造於系爭契約明定以建築執照上興建面積每坪新臺幣(下同)6 萬2,00 0元計算工程款,伊已完成784.851 坪,被告應給付4,866 萬元(下稱系爭工程款債務),惟被告僅依約給付其中2,433 萬元,餘款2,433 萬元拒不給付,屢催清償而置之不理,伊自得依民法513 條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建物為法定抵押權設定之登記;另依系爭契約第㈥條前段約定,陳文熊於貸款不足時,同意更換同等值之建物(含基地)給伊,而被告既接收買受本件不動產,自應概括承受陳文熊之權利義務,依上開約定,更換同等值之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予伊。故伊依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規定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先位請求被告給付2,433 萬元之報酬,備位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給伊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建物辦理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433 萬元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原告。㈡⒈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33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備位聲明: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給原告。 二、被告則以:原告就系爭工程施作迄今尚未完工,亦未依系爭附件約定施作,施工工程漏洞百出且重大瑕疵不斷,故伊乃自費修復瑕疵。再依系爭契約第㈥條所載,若因貸款額度不足,由乙方即伊優先取得現金,甲方即陳文熊與丙方即原告同意更換同等值建物予原告,如逾付款日(即權狀核發日起算65日),陳文熊不能全部完成付款時,原告同意可依系爭契約第㈣條相同價格、條件代位購買,若原告亦未能於付款日期內完成,須免除乙方即伊之債務責任,即伊無須支付建築融資不足部分,可自行將系爭建物完成而獨自經營。故原告尚未取得之2,433 萬元應由陳文熊支付或原告購買後,由原告吸收,伊不得已接收系爭房地,依系爭合作投資契約第㈥條第二、三段文義,陳文熊及原告購買權之主張,係在建物權狀核發日起算65日內付清款項,若原告未在上開期間內為之,或僅是表明購買意願,而未在期間內付清款項,則原告即喪失購買資格,並產生免除伊給付責任之法律效果,嗣原告於105 年3 月11日有以存證信函向伊表示代位購買,然迄105 年4 月2 日付款期間屆滿,未見原告有任何給付款或提存之行為,故依系爭契約第㈥條第三段約定,伊不負支付此2,433 萬元予原告之義務。又依系爭契約第㈢條第⒋項所載,丙方即原告已簽立書面拋棄法定抵押權同意書,自不得再向伊主張法定抵押權,原告主張均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兩造及陳文熊於102 年6 月8 日共同簽立合作投資契約書,約定被告出資購買土地(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為起造人,原告為興建承攬人,陳文熊為預購承買人,三方於系爭土地上合作興建如附表一所示建物之建築工程。 ㈡系爭契約所載A費用為100萬元;B費用為3558萬元。 ㈢系爭工程之承攬費用(C )4866萬元;被告已向銀行融資給付原告2,433 萬元;原告尚有2,433 萬元未獲清償。 ㈣系爭工程已取得使用執照,並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被告為登記名義人。 ㈤陳文熊曾和被告法定代理人王振芬協議,將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變更為陳文熊所指定之人,再以如附表一所示建物向華南銀行岡山分行貸款新臺幣約5,000 萬元,惟因貸款不足額,陳文熊也無法以現金補足,貸款取消,後來陳文熊所指定之人變更登記為已非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 四、本件爭點如下: ㈠原告請求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建物設定抵押權登記予原告,有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433萬元,有無理由? ㈢如㈡無理由,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二所示房地所有權,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請求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建物設定抵押權登記予原告,有無理由? ⒈按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民法第513 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 條定有明文。民法第513 條規定之法定抵押權,係基於法律規定、非本於法律行為而發生,原不待承攬人與定作人意思表示合致及辦理物權登記即生效力。至其拋棄,因屬依法律行為而喪失其不動產物權之處分,非依法為登記不生效力。故承攬人在未依法為拋棄登記前,依法雖不生消滅法定抵押權之效果,但法定抵押權旨在保護承攬人之私人利益,究與公益無涉,非不得由承攬人事先予以處分而為拋棄之意思表示。 ⒉查原告雖因承攬系爭建物之興建,就定作人即被告負欠之工程款債權對該建物有法定抵押權;然原告於被告向銀行貸款前,應被告要求,出具載明拋棄系爭建物法定抵押權,並致訴外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下稱三信)之聲明書,交付被告轉交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此有聲明書(下稱系爭拋棄聲明書)影本乙紙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176 頁),則原告以系爭拋棄聲明書表示拋棄該法定抵押權,因未經登記,依法固不生拋棄物權之效力,然原告拋棄其將來可主張之法定抵押權,其拋棄無涉公益,非法所不許,則此一拋棄該法定抵押權之債權行為,於兩造及三信間即生債之效力。原告仍對被告主張其法定抵押權存在,有悖誠信。至於「此致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一語,乃被告協同原告一併向三信告知有此一拋棄法定抵押權聲明書之事實,且經原告在該聲明書上用印、簽名。原告對被告亦應受系爭拋棄聲明書拘束,依約不得再向被告主張系爭建物之法定抵押權。是原告主張法定抵押權拋棄聲明書之訂立,本應由為權利人向義務人(即被告)主張,如欲拋棄法定抵押權,自應由原告以書面向被告為拋棄之意思表示,系爭拋棄聲明書係向三信為拋棄之意思表示,而其未以書面向被告表示拋棄之意思表示,仍得向被告主張法定抵押權云云,不可採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建物辦理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433 萬元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原告,難認有理。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433萬元,有無理由? ⒈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為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及陳文熊三方(下稱三方)合意於102 年6 月8 日簽立系爭契約書,約定被告出資購買系爭土地及為起造人,原告為興建承攬人,陳文熊為預購承買人,於系爭土地上合作興建如附表一所示建物之建築工程,已如前述(兩造不爭執事項㈠);再依系爭契約第㈢條約定:「乙方(即本件被告)委託丙方(即本件原告)承覽(『攬』,以下同)本案興建工程,乙、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履行本契約:1.以建築執照上的興建面積(含陽台共計約699 坪)每坪6.2 萬承覽(以上費用簡稱C ) 。2.乙方向銀行申請建築融資,依工程進度按期撥款支付丙方,建築融資不足的部份,待乙方依本契約第(四)條出售給甲方(即陳文熊)時,由甲方支付。3.前1 項若甲方不能依本契約第(四)條完成時,丙方願意依照本契約第(四)條執行。4.丙方營造廠願意書面拋棄法定抵押權同意書,即無論如何丙方承攬人不得向乙方(定作人)主張法定抵押權。5.丙方同意自建照核發日起365 天須完成本案興建工程,若不能完成丙方構成違約,超過一日丙方須支付乙方違約金新台幣壹萬元整。但如歸責於乙方,不在此限。6.興建途中,丙方若不能依前1.2.3.4.5 項完成興建義務時丙方已構成違約,乙方經限期催告一次後,丙方仍未履行時,乙方可自行解除承覽契約,並得拒絕支付丙方後續的工程款。」有系爭契約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 頁),堪認兩造間自為承攬法律關係。 ⒉復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自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主要目的、經濟價值、社會客觀認知及當事人所欲表示之法律效果,為全盤之觀察,以為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為系爭工程之定作人,依民法第505 條第1 項規定,其於系爭工程完工或交付時,原有給付系爭工程承攬報酬予承攬人即原告之義務。惟依兩造與陳文熊依系爭契約第㈢條第2 項約定:「乙方向銀行申請建築融資,依工程進度按期撥款支付丙方,建築融資不足的部份,待乙方依本契約第(四)條出售給甲方(即陳文熊)時,由甲方支付。」、第㈥條約定:「甲方支付本契約(五)的款項時,若因貸款額度不足時,乙方優先取得現金,甲、丙方同意更換同等值的建物給丙方。過了付款日期(權狀核發日起算65天),甲方不能全部完成付款時,丙方同意可依本契約第(四)項的同價格與同條件代位購買,若丙方也不能在付款日期內完成時,丙方須免除乙方的債務責任(也就是乙方不需支付建築融資不足的部分)。乙方可自行將本案建物繼續完成獨自經營,甲、丙方無異議。」,並參酌證人即草擬系爭契約之吳淑靜律師證稱:「王振芬(現任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來找我草擬時,是跟我說甲方即陳文熊,看上幾筆土地想蓋房子,但資金不夠,找王振芬投資合作,王振芬跟我說陳文熊有承諾王振芬出資項目是土地及建築設計費用、保存登記費用,及興建房子一半的費用,另一半興建費用是陳文熊支付,後來王振芬說要加入一個人就是原告蔡嘉英,陳文熊本來要出資興建一半的費用由原告負擔,並提到由原告承攬房子的興建工程。王振芬有說等房屋蓋好,陳文熊願意以王振芬自己出資加上王振芬出資25% 的利潤給王振芬。原告的部分就是陳文熊把二分之一興建房屋的費用還給原告。陳文熊取得土地及房屋所有權。(問:本來是陳文熊與王振芬合夥?)說是合作投資。草擬前,提到是陳文熊與王振芬二人,還沒有草擬完成就說原告要加入契約。(問:是否有寫到貸款不足,是指何貸款?)契約第四條提到甲方願意跟銀行貸款,甲方就是陳文熊,我不清楚陳文熊如何貸款,只說要跟銀行貸款。有提到假設貸款額度不足,只能付王振芬的款項,不夠付原告的款項,現金部分優先付給王振芬,陳文熊要更換同等值的建物給原告。至於如何更換由當事人自己處理,沒有記載於契約。王振芬有提到同等值建物之價值由原告與陳文熊去協調。有提到萬一陳文熊無法貸款付給王振芬,即陳文熊買土地及建物的錢,有約定付款的日期,必需在權狀核發日六十五天內,即契約第四條後段,付款給王振芬,若是無法貸款,原告即可以以同樣條件代位購買建物…。」等語(見本院卷二第9 ~10頁),證人陳文熊證述:「(問:系爭合作契約第六條,被告法定代理人說因為資金不夠,所以意義為何?)第三大條第六小項如果原告沒有辦法完工,被告可以解除契約,但是原告已經有完工,而且權狀都已經出來,市政府有來驗收過之後,做了保存登記,第六條就是說如果我貸款的金額不夠的話,我必須要用建物給原告。(問:本來建物是要登記在你的名下?)就是我們這邊,陳文熊等。(問:三方合作投資契約,本來是約定建物蓋好之後,要登記在何人名下?)那時候我跟被告有口頭約定。(問:是簽完合作投資契約之後,你跟被告口頭約定嗎?)對,就是三個人跟他換董監事,登記在董監事的名下,因為是為了要節稅。(問:原告是否有同意?)原告不知道。(問:原告本來跟你們約定是要登記在誰名下?)原告不管我們登記在誰名下,只要貸款給他,不夠的話,同等值的房子給原告。(問:工程款?)工程款就已經在裡面,所以2400萬的工程款沒有辦法付給原告,我就要把等值的建物給原告,這是契約第六條約定。(問:是你跟被告要給原告?)不是,那時候我們已經是董監事,所以是登記在我的名下。(問:丙方需免除乙方的債務責任,這是什麼情況發生的?)我不知道意思,這是請律師寫的,我們只有看重點。(問:有沒有可能被告不用付工程款,也不用給原告等值的房屋?)不可能,第三條第六項已經講得很清楚,已經有完工了,所以不可能。(問:現在這種情況,工程款沒有付給原告,你不用付嗎?)如果房子全部過戶在我名下,我要付。」等語(見本院卷第199 ~202 頁)。綜上以觀,可見被告對原告所負系爭工程款債務,部分由被告向銀行申請建築融資,按工程進度支付原告,至建築融資不足部分之工程款債務,則加入陳文雄一併承擔;亦即,陳文熊買受系爭土地及建物後,付現或以等值建物(含基地)給付建築融資不足部分之工程款債務(下稱系爭融資不足部分債務)予原告時,被告所負系爭融資不足部分債務,自因陳文雄清償而消滅。另三方以第㈥條第二、三段約定,陳文雄無法於權狀核發日起算65天內,完成全部付款時,原告同意可依系爭契約第㈣條之同價格與同條件代位購買;則於原告購買系爭房地時,系爭融資不足部分債務自得與買賣價金相扣抵;惟如原告不能在付款日期完成付款時,原告須免除被告此融資不足部分債務。是原告免除系爭融資不足部分債務之條件,乃被告以系爭契約第㈣條之同價格與同條件代位陳文雄購買系爭房地,且不能在付款日期完成付款。 ⒊次查:系爭工程之承攬費用(C )為4,866 萬元,被告已向銀行融資給付原告2,433 萬元,原告尚有2,433 萬元之承攬報酬未獲清償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是系爭建築融資不足部分債務即為2,433 萬元。又系爭建物已取得使用執照,並完成建物第一次登記於被告名下,陳文熊曾和被告法定代理人王振芬協議,將被告之股東變更為陳文熊所指定之人,再以如附表一所示建物向華南銀行岡山分行貸款約5,000 萬元,惟因貸款不足額,陳文熊也無法以現金補足,貸款取消,後來陳文熊所指定之人變更登記為已非被告之股東等節,復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㈣、㈤),足見系爭建物已完工交付被告,則被告所負系爭融資不足部分債務2,433 萬元之清償期業已屆至。 ⒋被告雖辯稱:原告尚未取得之2,433 萬元應由陳文熊支付或原告購買後,由原告吸收,伊不得已接收系爭房地,依系爭合作投資契約第㈥條第二、三段文義,陳文熊及原告購買權之主張,係在建物權狀核發日起算65日內付清款項,若原告未在上開期間內為之,或僅是表明購買意願,而未在期間內付清款項,則原告即喪失購買資格,並產生免除伊給付責任之法律效果,嗣原告於105 年3 月11日有以存證信函向伊表示代位購買,然迄105 年4 月2 日付款期間屆滿,未見原告有任何給付款或提存之行為,故依系爭契約第㈥條第三段約定,伊不負支付此2,433 萬元予原告之義務云云,然查: ①依前所述,原告購買系爭房地且不能在付款日期完成付款時,被告始能免除此融資不足部分債務。再依系爭契約第㈥條第三段文義,原告同意「可」依本契約第㈣項(條)的同價格與同條件代位購買,足見代位陳文熊購買系爭房地與否,乃原告之選擇權並非契約義務,則如原告未代位購買,自無違約可言。又系爭契約第㈥條第二段業已載明:「過了付款日期(權狀核發日起算65日),甲方不能全部完成付款時,丙方同意可依本契約第㈣項(條)的同價格與同條件代位購買」,而系爭建物取得權狀之日期為104 年10月28日,則陳文熊須於104 年12月30日前付清總價,可見直至104 年12月30日以後,原告始得取得代位購買權至明。被告抗辯原告購買權之主張,亦係在104 年12月30日內云云,顯悖於系爭契約之上開明文約定,並不可採。 ②陳文熊於105 年2 月16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予被告,表示其放棄購買系爭房地,依三方約定書第㈥條應由原告以同價格、同條件代位購買,繼續履行契約等語,此有該存證信函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243 ~245 頁),嗣原告於105 年3 月11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表示代位購買,然王振芬於105 年4 月12日委託律師發函給原告,通知原告以8,500 萬元代位購買系爭房地,此有楊申田律師事務所函及其回證等影本附卷足佐(見本院卷一第123 ~125 頁),參以被告於本院承稱:「本契約現況原告及陳文熊不為買受的行為,導致被告不得已承受系爭房地的權利」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8 頁),原告亦主張被告已經概括承受陳文熊預購人之權利義務一情(見本院卷二第100 頁),足見兩造均同意由被告承受系爭房地,而原告已確定不購買系爭房地。據此,兩造從未曾就系爭房地之買賣契約達成意思合致,則被告逕片面起算原告給付買賣價金之付款期限,並主張原告已逾期付款,其對原告所負系爭融資不足部分債務已免除云云,顯屬無據。是故,原告確定未代位陳文熊購買系爭房地,堪認系爭契約第㈥條第三段所約定「若丙方(即原告)也不能在付款日期內完成時,丙方須免除乙方(即被告)的債務責任」,其條件確定不成就,被告辯稱依系爭契約第㈥條第三段約定,伊不負支付此2,433 萬元予原告之義務云云,亦無足取。 ⒌綜上,被告所負系爭融資不足部分債務2,433 萬元之清償期既已屆至,亦無前揭清償、扣抵或免除等消滅債務之情事,則原告本於兩造間承攬及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433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承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2,433 萬元,既有理由,原告備位請求被告移轉如附表二所示房地所有權,本院即無庸再予審酌。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建物辦理共同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2,433 萬元之法定抵押權登記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433 萬元,及自105 年7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一: ┌──┬────────┬─────────┬─────────┐ │編號│建號 │所有權人 │建物門牌 │ ├──┼────────┼─────────┼─────────┤ │ 1 │高雄市大社區(下│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同)翠屏段02600-│ │16之50號2樓之1 │ │ │000 │ │ │ ├──┼────────┼─────────┼─────────┤ │ 2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2 │ ├──┼────────┼─────────┼─────────┤ │ 3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3 │ ├──┼────────┼─────────┼─────────┤ │ 4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5 │ ├──┼────────┼─────────┼─────────┤ │ 5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6 │ ├──┼────────┼─────────┼─────────┤ │ 6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7 │ ├──┼────────┼─────────┼─────────┤ │ 7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8 │ ├──┼────────┼─────────┼─────────┤ │ 8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9 │ ├──┼────────┼─────────┼─────────┤ │ 9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10 │ ├──┼────────┼─────────┼─────────┤ │ 10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11 │ ├──┼────────┼─────────┼─────────┤ │ 11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12 │ ├──┼────────┼─────────┼─────────┤ │ 12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13 │ ├──┼────────┼─────────┼─────────┤ │ 13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15 │ ├──┼────────┼─────────┼─────────┤ │ 14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16 │ ├──┼────────┼─────────┼─────────┤ │ 15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17 │ ├──┼────────┼─────────┼─────────┤ │ 16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18 │ ├──┼────────┼─────────┼─────────┤ │ 17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19 │ ├──┼────────┼─────────┼─────────┤ │ 18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2樓之20 │ ├──┼────────┼─────────┼─────────┤ │ 19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1 │ ├──┼────────┼─────────┼─────────┤ │ 20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2 │ ├──┼────────┼─────────┼─────────┤ │ 21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3 │ ├──┼────────┼─────────┼─────────┤ │ 22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5 │ ├──┼────────┼─────────┼─────────┤ │ 23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6 │ ├──┼────────┼─────────┼─────────┤ │ 24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7 │ ├──┼────────┼─────────┼─────────┤ │ 25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8 │ ├──┼────────┼─────────┼─────────┤ │ 26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9 │ ├──┼────────┼─────────┼─────────┤ │ 27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10 │ ├──┼────────┼─────────┼─────────┤ │ 28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11 │ ├──┼────────┼─────────┼─────────┤ │ 29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12 │ ├──┼────────┼─────────┼─────────┤ │ 30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13 │ ├──┼────────┼─────────┼─────────┤ │ 31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15 │ ├──┼────────┼─────────┼─────────┤ │ 32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16 │ ├──┼────────┼─────────┼─────────┤ │ 33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17 │ ├──┼────────┼─────────┼─────────┤ │ 34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18 │ ├──┼────────┼─────────┼─────────┤ │ 35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19 │ ├──┼────────┼─────────┼─────────┤ │ 36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3樓之20 │ ├──┼────────┼─────────┼─────────┤ │ 37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1 │ ├──┼────────┼─────────┼─────────┤ │ 38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2 │ ├──┼────────┼─────────┼─────────┤ │ 39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3 │ ├──┼────────┼─────────┼─────────┤ │ 40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5 │ ├──┼────────┼─────────┼─────────┤ │ 41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6 │ ├──┼────────┼─────────┼─────────┤ │ 42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7 │ ├──┼────────┼─────────┼─────────┤ │ 43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8 │ ├──┼────────┼─────────┼─────────┤ │ 44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9 │ ├──┼────────┼─────────┼─────────┤ │ 45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10 │ ├──┼────────┼─────────┼─────────┤ │ 46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11 │ ├──┼────────┼─────────┼─────────┤ │ 47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12 │ ├──┼────────┼─────────┼─────────┤ │ 48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13 │ ├──┼────────┼─────────┼─────────┤ │ 49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15 │ ├──┼────────┼─────────┼─────────┤ │ 50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16 │ ├──┼────────┼─────────┼─────────┤ │ 51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17 │ ├──┼────────┼─────────┼─────────┤ │ 52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18 │ ├──┼────────┼─────────┼─────────┤ │ 53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19 │ ├──┼────────┼─────────┼─────────┤ │ 54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4樓之20 │ ├──┼────────┼─────────┼─────────┤ │ 55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1 │ ├──┼────────┼─────────┼─────────┤ │ 56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2 │ ├──┼────────┼─────────┼─────────┤ │ 57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3 │ ├──┼────────┼─────────┼─────────┤ │ 58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5 │ ├──┼────────┼─────────┼─────────┤ │ 59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6 │ ├──┼────────┼─────────┼─────────┤ │ 60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7 │ ├──┼────────┼─────────┼─────────┤ │ 61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8 │ ├──┼────────┼─────────┼─────────┤ │ 62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9 │ ├──┼────────┼─────────┼─────────┤ │ 63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10 │ ├──┼────────┼─────────┼─────────┤ │ 64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11 │ ├──┼────────┼─────────┼─────────┤ │ 65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12 │ ├──┼────────┼─────────┼─────────┤ │ 66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13 │ ├──┼────────┼─────────┼─────────┤ │ 67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15 │ ├──┼────────┼─────────┼─────────┤ │ 68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16 │ ├──┼────────┼─────────┼─────────┤ │ 69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17 │ ├──┼────────┼─────────┼─────────┤ │ 70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18 │ ├──┼────────┼─────────┼─────────┤ │ 71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19 │ ├──┼────────┼─────────┼─────────┤ │ 72 │翠屏段00000-000 │生命樹開發有限公司│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 │ │ │ │16之50號5樓之20 │ └──┴────────┴─────────┴─────────┘ 附表二: ┌──┬────────┬─────────┬────────────┬─────────────────┐ │編號│ 建號 │ 建物門牌 │建物坐落地號、權利範圍 │共有部分建號、面積,權利範圍 │ ├──┼────────┼─────────┼────────────┼─────────────────┤ │ 1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0、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1 │ │72分之1 │ ├──┼────────┼─────────┼────────────┼─────────────────┤ │ 2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2 │ │72分之1 │ ├──┼────────┼─────────┼────────────┼─────────────────┤ │ 3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3 │ │72分之1 │ ├──┼────────┼─────────┼────────────┼─────────────────┤ │ 4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5 │ │72分之1 │ ├──┼────────┼─────────┼────────────┼─────────────────┤ │ 5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6 │ │72分之1 │ ├──┼────────┼─────────┼────────────┼─────────────────┤ │ 6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0、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7 │ │72分之1 │ ├──┼────────┼─────────┼────────────┼─────────────────┤ │ 7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0,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8 │ │72分之1 │ ├──┼────────┼─────────┼────────────┼─────────────────┤ │ 8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9 │ │72分之1 │ ├──┼────────┼─────────┼────────────┼─────────────────┤ │ 9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10 │ │72分之1 │ ├──┼────────┼─────────┼────────────┼─────────────────┤ │10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11 │ │72分之1 │ ├──┼────────┼─────────┼────────────┼─────────────────┤ │11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12 │ │72分之1 │ ├──┼────────┼─────────┼────────────┼─────────────────┤ │12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13 │ │72分之1 │ ├──┼────────┼─────────┼────────────┼─────────────────┤ │13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15 │ │72分之1 │ ├──┼────────┼─────────┼────────────┼─────────────────┤ │14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16 │ │72分之1 │ ├──┼────────┼─────────┼────────────┼─────────────────┤ │15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17 │ │72分之1 │ ├──┼────────┼─────────┼────────────┼─────────────────┤ │16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18 │ │72分之1 │ ├──┼────────┼─────────┼────────────┼─────────────────┤ │17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19 │ │72分之1 │ ├──┼────────┼─────────┼────────────┼─────────────────┤ │18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2樓之20 │ │72分之1 │ ├──┼────────┼─────────┼────────────┼─────────────────┤ │19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3樓之1 │ │72分之1 │ ├──┼────────┼─────────┼────────────┼─────────────────┤ │20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3樓之2 │ │72分之1 │ ├──┼────────┼─────────┼────────────┼─────────────────┤ │21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3樓之3 │ │72分之1 │ ├──┼────────┼─────────┼────────────┼─────────────────┤ │22 │翠屏段00000-000 │高雄市大社區中華路│翠屏段791,72分之1 │翠屏段00000-000,1200.81平方公尺,│ │ │ │16之50號3樓之5 │ │72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