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 被 告 林仲儀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 當事人間105年度重訴字第52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3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0,7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