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執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4號聲 請 人 侯毓婷 相 對 人 安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豐 上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林瑞珍」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吳定豐」。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