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正底薪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72號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志勳 吳宇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106年度勞訴字 第72號更正底薪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7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文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