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債 權 人 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ESCUETA EDITHA FELIPE(艾絲)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載明迄今已到期未付之金額為何?(台端所提出之欠款明細表中,106年12月份給付期限尚未屆至,屬將來之給付,依法 於督促程序不得主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