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22號債 權 人 上冠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祥 債 務 人 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饒群英 人 一、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債權人僅陳稱債務人饒群英矇騙債權人,無預警惡意倒閉,拖欠貨款,惟未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饒群英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