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7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65號債 權 人 山石地磚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仕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