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債 權 人 磐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謙 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尚應給付債權人工程款新台幣140 萬元之證明文件(如發票、工程驗收請款之相關資料)。 二、提出債務人甲一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家合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