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369號債 權 人 台灣耐落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健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存證信函收受回執聯。 二、請釋明自106年11月29日起請求利息是否有誤。(依存證信 函所載:「…於函到七日內出面清償」,則債務人應於期間屆滿之翌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