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債 權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記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游浩乙非陳振賢) 二、請提出票號0000000、0000000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影本。(貴公司之聲請狀無證物一文件)) 三、債務人江記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