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038號債 權 人 陳妍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請求尚未屆期之債權依據為何?如有誤,請更正?又已屆期債務人尚未給付之金額合計為何?(依台端提出之勞資雙方同意和解書,未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款,又未來給付於支付命令不適用之) 二、債務人安提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