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145號債 權 人 浤聖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吳進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迅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之商號組織型態究係獨資或合夥,並提出商業登記資料到院;倘係獨資,請具狀將債權人部分改列為「吳進德即浤聖工程行」。 二、債務人台灣迅聯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