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793號債 權 人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朝宗即閎睿工程行、胡欣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林朝宗、胡欣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閎睿工程行之最新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