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2號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鐘亮 人 債 務 人 簡筱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壹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