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552號債 權 人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品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號、0000000號複印清晰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請釋明鑫品工程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係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吳彥駐即鑫品工程行」,並提出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