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863號債 權 人 榮興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董行耀、門慧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董行耀、門慧玲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依貴公司所陳,修繕契約係存在貴公司與董行耀間,則對債務人門慧玲請求之依據為何?又民法第272 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一、債務人董行耀、門慧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