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新承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振都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支票票據號碼究為A 「V 」P0863091亦或A 「U 」P0863091。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