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催字第304號聲 請 人 蔡長清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 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 │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01│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75887-3 │股票│1 │1000│ ├──┼──────────┼────────┼──┼──┼──┤ │0002│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75888-5 │股票│1 │1000│ ├──┼──────────┼────────┼──┼──┼──┤ │0003│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75889-7 │股票│1 │1000│ ├──┼──────────┼────────┼──┼──┼──┤ │0004│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4331-9 │股票│1 │ 480│ └──┴──────────┴────────┴──┴──┴──┘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5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