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0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梅珠 代 理 人 陳建宏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54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雖有投保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惟該保單無解約金,另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則查無有效保單;再查,聲請人現與配偶、公公、兩名子女同住,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7千元,由聲請人與配偶平均分攤房租,另由 子女負擔全戶水電、瓦斯及管理費。再查,聲請人目前任職於日盛發有限公司,擔任清潔員,依據其民國106年1月至 106年9月薪資扣除勞健保費平均為20,333元,無領取其他年終、三節等獎金,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影本、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在查無聲請人有其他收入情形下,以月薪平均20,333元,做為計算其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6年共計72期清償,每期清償5,7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全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賃屋而居,每月房租7千元,遠低於高雄市 一般五口之家房租標準,應屬節約,且與配偶分攤後,每月房租僅3,500元。另聲請人既已陳報房屋支出,則 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6年度高雄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64%計算,以每月9,752元為限。 (三)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房租與個人生活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台北富邦 │ 4667 │ 0.15% │ 9 │ ├─────┼────────┼─────┼──────┤ │ 國泰世華 │ 126846 │ 3.97% │ 226 │ ├─────┼────────┼─────┼──────┤ │ 滙豐銀行 │ 94676 │ 2.96% │ 169 │ ├─────┼────────┼─────┼──────┤ │ 板信銀行 │ 149009 │ 4.66% │ 266 │ ├─────┼────────┼─────┼──────┤ │ 聯邦銀行 │ 44833 │ 1.4% │ 80 │ ├─────┼────────┼─────┼──────┤ │ 凱基銀行 │ 133695 │ 4.18% │ 238 │ ├─────┼────────┼─────┼──────┤ │ 台新銀行 │ 576799 │ 18.05% │ 1029 │ ├─────┼────────┼─────┼──────┤ │ 安泰銀行 │ 355984 │ 11.14% │ 635 │ ├─────┼────────┼─────┼──────┤ │ 中國信託 │ 0000000 │ 39.74% │ 2265 │ ├─────┼────────┼─────┼──────┤ │ 合庫資產 │ 439006 │ 13.74% │ 783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總│ 5700 │ │ │ │額 │ │ ├─────┼────────┼─────┼──────┤ │ 清償成數 │ 12.84% │ 還款總額 │ 4104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