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蘇彥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與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93年次),子女無財產亦無所得,且無領取補助,需聲請人與配偶共同扶養;另查,聲請人雖曾於聲請更生時自陳因失業,故暫由其餘手足負擔父母生活費,但卻無法依此標準提高更生方案,況其已找到正職工作,是仍認定聲請人尚扶養父母;再查,聲請人一家三口現住於父母家中,毋庸給付房租。復查,聲請人原任職於茗茶園企業社,擔任煮茶與農工之臨時工,自陳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8,000元,惟其另於民國106年11月起,改任職於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每月 薪資為31,800元,扣除該薪資級距計算之勞健保費1,104元 後,每月可處分所得為30,696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投保明細(查無投保紀錄)、戶籍謄本、最新在職及勞保投資資料( 薪資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院認應以最新薪資 扣除該級距勞健保費,即以每月30,696元,做為計算其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8,96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 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全戶現住父母家中,毋庸負擔房租,是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6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64%計算,即以每月 9,752元為限。 (三)另聲請人子女及父母扶養費亦應以上開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扣除房屋比例,再與配偶、三名手足分攤計算,即以每月9,752元為限。 (四)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0日清償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 │ 台新銀行 │ 450701 │ 7.38% │ 661 │ ├──────┼────────┼────┼──────┤ │ 第一銀行 │ 297708 │ 4.87% │ 436 │ ├──────┼────────┼────┼──────┤ │ 台北富邦 │ 833979 │ 13.65% │ 1223 │ ├──────┼────────┼────┼──────┤ │ 國泰世華 │ 52879 │ 0.87% │ 78 │ ├──────┼────────┼────┼──────┤ │ 兆豐銀行 │ 234056 │ 3.83% │ 343 │ ├──────┼────────┼────┼──────┤ │ 大眾銀行 │ 935263 │ 15.3% │ 1371 │ ├──────┼────────┼────┼──────┤ │ 中國信託 │ 0000000 │ 54.1% │ 4848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8960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10.56% │還款總額│ 64512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