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69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銀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提出委任「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之委任狀。 二、請釋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並提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柳雨涵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柳��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謝甜通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請提出坐落高雄巿鳥松區林內段30地號土地及其上136建號 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