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269號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陳銀雪 相 對 人 吳健怡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柳雨涵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謝甜通運有限公司及柳��倉儲股份有 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於㈠民國103年7月29日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㈡民國106年3月20日設定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均經登 記在案。嗣謝甜通運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6月14日邀同李瑞芬、柳雨涵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柳��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25日邀同陳虹潔、柳威 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約定分期攤還 ,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第三人即債務人柳��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謝甜通運有限公司等人未依約履行, 依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又第三人即債務人柳雨涵於民國106年4月13日,將系爭不動產出售及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吳健怡,並經登記在案,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2份(以 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 使 用 │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 市 │ 區 │ 段 │地 號│ 分 區 │平方公尺│ │ ├─┼──┼──┼────┼───┼─────┼────┼──────┤ │1│高雄│鳥松│ 林內 │ 30 │ (空白) │ 370 │ 全部 │ ├─┴──┴──┴────┴───┴─────┴────┴──────┤ │備註: │ └──────────────────────────────────┘ ┌──────────────────────────────────┐ │建物︰ │ ├─┬──┬──────┬──────┬────────────┬──┤ │編│ 建 │ 基地坐落 │ 建築式樣 │ 建物面積 │ │ │ │ │ │ 主要建築 │ (平方公尺) │權利│ │ │ ├──────┤ 材 料 及 ├──────┬─────┤範圍│ │ │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 │ 合 計 │用途及面積│ │ ├─┼──┼──────┼──────┼──────┼─────┼──┤ │1│136 │鳥松區林內段│加強磚造 │一層:89.84 │ │ │ │ │ │30地號土地 │3層 │二層:86.6 │ │ │ │ │ ├──────┤ │三層:23.52 │ │全部│ │ │ │鳥松區球場路│ │合計:199.96│ │ │ │ │ │188號 │ │ │ │ │ ├─┴──┴──────┴──────┴──────┴─────┴──┤ │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