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90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惠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高雄巿大社區牛食坑段61-2、61-3、62-1地號 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廖惠玲、關係人陳昭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關係人姜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