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90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劉世章 相 對 人 廖惠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及第三人即債務人姜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分別於㈠103年4月10日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㈡104年9月21日設定3,10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均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積欠信用卡消費款項及於民國103年4月14日邀同陳昭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2,500,000元及;第三人即債務人姜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104年9月18日邀同相對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二筆,金額共計2,580,000元,並立有借契約3紙為證,約定分期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詎相對人及第三人即債務人姜湧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人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信用卡申請書、借款契約3紙(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 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是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通知相對人就本件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系爭抵押物為刑事案發地點,已具狀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保全證據,倘聲請人欲拍賣系爭抵押物,應先取得偵辦檢察官認可方可執行。縱相對人所言係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 │土地: │ ├─┬──────────────┬──────┬──────┬─────┤ │編│土 地 坐 落 │ 使 用 │ 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 │號│ 市 │ 區 │ 段 │ 地號 │ 分 區 │ 平方公尺 │ │ ├─┼──┼──┼───┼────┼──────┼──────┼─────┤ │1│高雄│大社│ 水哮 │ 467 │山坡地保育區│ 104.91 │ 二分之一 │ ├─┼──┼──┼───┼────┼──────┼──────┼─────┤ │2│高雄│大社│ 水哮 │ 470 │山坡地保育區│ 2,505.52 │ 全部 │ ├─┼──┼──┼───┼────┼──────┼──────┼─────┤ │3│高雄│大社│ 水哮 │ 471 │山坡地保育區│ 3,113.48 │ 全部 │ ├─┴──┴──┴───┴────┴──────┴──────┴─────┤ │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