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1752號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趙學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饒群英、韓崇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及提示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二、相對人饒群英、韓崇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