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6號聲 請 人 福盛亞洲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辛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秀輝、高獻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高秀輝、高獻欽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