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895號原 告 慶源生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勝 被 告 田國麟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並無生意業務往來、亦無借貸款項,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確認與被告間就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0703 號支付命令所示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800,000 元及利息之債權不存在等語。查本件被告設在高雄市三民區,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復經本院107 年1 月19日通知原告就本院有管轄權一事提出相關佐據,原告迄未補正。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