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0號原 告 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進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吳文淑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屏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吳清木 訴訟代理人 朱雅蘭律師 黃家豪律師 吳小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有部分事實有再予調查釐清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