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84號原 告 珍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顯宗 原告與被告免子家團購網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依原告民國106 年7 月6 日具狀所陳,請求被告免子家團購網、微米購團購網、二王軍用品專賣店各賠償新臺幣(下同)54,000,000元(合計162,000,000 元),另請求被告天臥科技國際有限公司賠償108,0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1,0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應再補繳2,200,0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55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