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3號原 告 咖啡伴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卡咖陪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在泳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廖威斯律師 鄭凱元律師 原告與被告李騰玉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