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54號原 告 康芳榮 原告與被告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給付股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95,80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