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1號原 告 浣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蕙萍 原告與被告吳彥駐即鑫品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51,0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