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17號原 告 舜昕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卿 被 告 良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家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良和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5,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