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6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同上 訴訟代理人 余欣怡 原告與被告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饒群英、韓崇立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5,0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565元, 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2,56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