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鐘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權峰、游麗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3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863 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牧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曾小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