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77號聲 請 人 新麗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彬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楊尊景與被告德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