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8號聲 請 人 慶哲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紘 訴訟代理人 林晏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6年3月25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6年度 司催字第5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6年3月25日刊登於新聞紙(太平洋日報,第9版)等事實,業經其到 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日報一份附卷可佐,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實。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已於106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進遠 附表: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8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亞毅科技股份│慶哲電子有│第一商業銀│00000000000 │74,887元 │106年1月31日 │JB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柯 │限公司 │行路竹分行│ │ │ │ │ │ │ │能發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