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3號聲 請 人 黃昭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 遺失,前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09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5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5月20日 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今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有上開民事裁定、台灣新生報各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之106年10月30日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001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054-2 │股票│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