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3號聲 請 人 韓明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柒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7 張(下稱系爭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5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民國106年7月11日台灣新生報。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 (公示催告裁定關於系爭7張股票之票據號碼有誤載,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經聲請人於106 年7月11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迄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新聞紙1 份暨該報廣告刊登證明單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12月11日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 │附表: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 │ │ │ │ ├──┼───────────┼────────┼──┼──┼──┤ │001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5912-0 │股票│1 │1000│ ├──┼───────────┼────────┼──┼──┼──┤ │002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5913-2 │股票│1 │1000│ ├──┼───────────┼────────┼──┼──┼──┤ │003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5914-4 │股票│1 │1000│ ├──┼───────────┼────────┼──┼──┼──┤ │004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5915-6 │股票│1 │1000│ ├──┼───────────┼────────┼──┼──┼──┤ │005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5916-8 │股票│1 │1000│ ├──┼───────────┼────────┼──┼──┼──┤ │006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7NX0000294-1 │股票│1 │140 │ ├──┼───────────┼────────┼──┼──┼──┤ │007 │南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2NX2000181-5 │股票│1 │462 │ ├──┴───────────┴────────┴──┴──┴──┤ │備註:106年度司催151號裁定關於系爭股票票據號碼更正如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