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3號債 權 人 羅浮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育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富民忠言亞舍紅茶冰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富民忠言亞舍紅茶冰店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債務人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債務人富民忠言亞舍紅茶冰店之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債務人於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富民忠言亞舍紅茶冰店之薪資為何,及依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4543 號執行命令,貴管理委員會受移轉之金額為何(依移轉命令所載,每月薪資扣除新臺幣15,530元後,為貴管理委員會受移轉之債權)。 三、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4543 號執行命令係移轉原債務人黃奕山對債務人之薪資債權予貴管理委員會,非債務承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