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1號債 權 人 竣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棋 債 權 人 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本件係由聲請人竣誌企業有限公司、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分別請求相對人給付,應分別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500元 ,合計1,0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應補納500。) 二、三張統一發票所載營業人並非同一,請分別載明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竣誌企業有限公司、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金額各為何? 三、請求自民國107 年5 月10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並提出催告函回執) 四、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