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01號債 權 人 竣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棋 債 權 人 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和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積欠點工工資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統一發票所蓋之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分別為竣誌企業有限公司、傑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1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皆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各債權人給付之金額為何,及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 元,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1月7 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